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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生 为何就业难
2017-03-23
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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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有现代大学以来,法学就与哲学、医学并列为三大显学,成为现代大学立足的标志。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专业人士亦是备受尊敬的对象。我国有近700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然而,法学专业就业率并不理想,而且,相比于十几亿的人口大国,我国法律人才特别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需求缺口十分巨大。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大量法律人才的背景下,法学毕业生的就业为何如此困难?

  笔者认为,原因在于我国高校特别是地方高校培养的法律人才不能适应市场需要,法律人才培养千篇一律。地方高校应根据自身情况来设定切实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从而争取实现多赢的效果,即教育者与被教育者受益、地方高校受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受益,最后国家也受益。

  实践能力的不足正制约着专业人才的发展。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人才培养千篇一律

  目前,我国高校在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存在一些问题:

  缺乏可行目标。很多地方高校并未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在培养目标的表述中往往包含着“复合型人才”“高级别人才”等高大上的词汇,这些目标有的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或口号里,很难将其兑现。而实际上绝大多数法学本科毕业生一方面法学理论不深入,另一方面法律实践能力不具备,无论在知识储备上还是在能力素养上,都未达到预期目标。

  缺乏整体观念。不少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缺乏整体的观念。具体表现为:法学教育缺乏与其他专业的沟通和互动,只专注于法学课程内部的建构;法学教育缺乏对地方经济发展的关注,比如对本地的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状态的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导致法律人才的培养既不能满足学生就业的需要,又不能辅助地方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更为重要的是,法学教育缺乏对现实生活的观照,教师上课的案例过于陈旧,法学与现实生活连接的紧密度不够。

  缺乏创新意识。地方高校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式从整体上看大同小异,甚或可以说是千篇一律:在既有的教学评价体制下,教师主导课堂,教师主导考试,教师按规定要完成备课、上课、评学、出题、判卷等一系列活动,很是辛苦;学生被动地按部就班地上课、复习、考试,也很辛苦。双方如此辛苦,却找不到满足感,很大原因在于双方都是处于被动状态,很难想象其日后的法律执业会有多大成就。

  缺乏实践品质。目前的法学教育更多地将重心放在了理论课程的讲授上,而实践教学环节薄弱,与司法实践联系不紧密。作为实践之学的法学,如果缺少了实践的品质,就很难让我们的学生真正理解法律是如何运作的。

  培养学生重在应用

  针对目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必须及时调整人才培养途径和实践思路。

  展开校内合作与校外合作。就校内合作而言,地方高校要利用好专业资源。一方面,法学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可以吸收本校优势专业的资源,拓宽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视野;另一方面,法学专业亦可以反哺其他专业。具体来讲,一方面,学校可以将非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比如社会学、计算机、金融等)作为选修课引入到法律教育的体系之中,以备感兴趣的同学选课学习;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将法学专业的课程作为公选课以备其他专业的同学选修。

  就校外合作而言,首先,应重视地方高校间的合作交流以及地方高校与全国重点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可以通过与全国重点高校的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地方高校的相互借鉴,可以相互分享优势资源,缩小发展短板。其次,应加强地方高校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以及地方高校与地方司法系统的合作,一方面可以为地方经济和法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另一方面,地方经济建设也为法律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实习实践和就业空间。地方高校应关注当地经济文化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参考。与此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地方高校法学教育的支持力度,从而达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互利。

  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的结合。对于高校来讲,大一、大二可以设定为通识教育和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注重学生人文精神、法律精神的培养。在经过大一、大二两年的学习后,高校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和意愿,为学生提供学业规划和职业规划,做出指导,提供建议。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地方高校来讲,这一目标的实现有一定难度。但学校可以从自身实际出发,开设可能的课程,以使学生有选择的余地。对于本校难以承担的课程,可以考虑用外聘教师和慕课等方式完成教学。

  对于法学实践性较强的课程,高校可以压缩理论教学课时,扩大实践教学环节。但要注意的是,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是活动的主角,教师是导演甚或是辅助。这样不仅激发了学生的兴趣,而且也减少了教师的工作压力。

  从校外资源的角度看,高校应该在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加强同地方司法系统的合作与交流。一方面,高校与地方司法机关可以建立法学教师和司法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等)的双向交流机制,即在一定条件下,高校教师可以到法院系统或检察院系统工作;法官、检察官可以到学校工作,为学生讲授实践课程。通过双向交流,不仅增强了教师的实践感知力,而且也让法学课程更具实践品格。另一方面,高校可以在地方司法机关建立实践基地。地方司法系统为学生提供了大量的实习机会,高校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将学生的实习活动常规化和标准化,而不只流于形式。

  作者:刘静然 (系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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